基本案情:2018年12月14日,小辉由于急切需要用钱,问小明借了11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欠条中写明:“借款期限自 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全部本息于2019年2月13近日一次性偿还。”小辉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清本息,便一直按约定每月向小明偿还利息16500元,并在2020年1月13日又通过借新还旧的方法向小明借款7万元,截止2020年1月17日,小辉向小明共计偿还本金、利息、手续费合计55万余元。
后来小辉发现其与小明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越了司法讲解规定的最高利率,其实截止2019年6月13日,小辉就已经将小明出借的11万元本金及依据年利率36%计算的民间借贷利息偿还完毕,于是小辉以小明收取的超越法定保护上限的民间借贷利息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小明返还30万余元。一审中,小明辩称小辉向其转账的全部金额中仅有85000元是归还案外人的借款利息,其余钱款除归还利息外,还有买烟酒与合作经营而产生的成本。
法院审理:因为小明自认85000元是小辉归还案外人的借款利息,其未代小辉将该笔款项转给案外人,擅自截留,违反诚信原则,该部分款项是不当得利,小明应将85000元归还小辉,其余款项是双方的其他经济往来,不是不当得利,不需要归还。小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小明没办法提供其与小辉进行经济合作往来的证据,且小辉转账数额与约定利息数额吻合,由此推定小辉向小明的全部转账均用于还款付息。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讲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越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需要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需要返还超越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故小辉有权需要返还超越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小辉每月支付的利息中,超越月利率3%的部分应视为提前还本,即截止2019年6月13日,小辉已经全部还清了小明出借的11万元的本金及依据年利率36%计算的民间借贷利息,且超出了一千余元。此后小辉支付给小明的钱均不是法律保护的利息范围,对于小辉自愿支付的超越了司法讲解规定的最高利率的部分,是无效范畴,出借人获得该部分利益即属非法,借款人需要返还的,应当予以支持。经核算,在将小辉全部转账金额55万余元中扣除本金和合法利息后,小明应返还小辉30万余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